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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连锁门店选址的难题来上海交大连锁经营研修班

2019/7/31 4:53:13发布95次查看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是上海交通大学批准成立的,从事高层次、专业型、实战性、国际化学历后教育的直属单位,为组织和个人发展提供综合教育与培训服务。自2003年成立以来,学院已累计培训学员逾80000名,师资阵容逾2000位,是国内领先兼具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继续教育品牌。
作为国内最早把连锁经营整体系统课程推出的我们,无论课程设置还是师资力量都是国内首屈一指。我们根据市场发展及教学反馈不间断对课程进行优化,以保证教授内容及理念持续领先。
秉承“资源整合,异业融汇,聚交连锁,携手向前!”的理念,我们一直在努力,真诚期待您的加入,我们将与您一起在未来中国连锁事业的发展浪潮中.共同成长!
学院以“坚持海外特色,创导终身教育,铸就一流品牌”为办学宗旨,依托上海交通大学优良的办学传统,引进海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名校办名继续教育之路,为人才强国战略、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和上海交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战略服务。
连锁品牌战略研究所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院长刘牧群出任理事长。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客座教授许焕章、星创视界(中国)集团董事长兼ceo王智民分别出任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副院长谷来丰、紫燕百味鸡副董事长/i冻创始人桂久强、上海优售优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斌、华银金控董事局执行主.席兼ceo高晓旭出任理事,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商业连锁研训中心主任秦玉立出任秘书长。
课程收益
学习连锁企业的经营之道,获得全部连锁经营管理技能
破译本土连锁与特许企业在发展与壮大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提升连锁与特许企业的管理及领导管理水平,从而提升企业形象与业绩
建立高端的业界人脉网络平台
听专家论述连锁与特许企业的未来及商业玄机!
说企业家自己创业以来最成功的经典案例!
想同样的连锁与特许企业,他们快速发展的奥秘在哪里?
比企业自身的现状与同行业的差距到底在哪里?
看全国各地的各路精英畅谈企业快速发展之道!
借力使力不费力,把同行业成功案例运用到自己的企业中去!
课程对象
连锁与特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总监、区域总经理以上等决策管理层以及准备涉足连锁行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课程师资
王理平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emba学员最.受.欢迎讲师之一,现担任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徐汇区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城建科技委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善于将复杂枯燥的信息技术与信息管理内容深入浅入,讲课风趣,注重应用。
魏嶷
同济大学博士生导师,德雷斯登银行基金教席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多次到德国波鸿大学、吉森大学、本茨汽车公司等地访问、讲学、咨询,长期从事公司投资,融资研究,资本市场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许焕章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特聘教授,现任凯美瑞亚管理谘询公司,英国chbm品牌管理公司亚太区执行总裁,高策地产服务机构特别顾问,上海交通大学客座教授,icmic认证国际管理咨询师,美国培训及发展协会(astd),美国营销协会(ama)资深会员,心理咨商师。
翁怡诺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特聘讲师,弘章消费创新基金管理合伙人,专注投资中国大消费领域和零售连锁业。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直接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凌日罗斯福泛亚基金董事。拥有14年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经验,完整从事vc/pe各投资阶段的工作经验。
方宝庆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中国商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国际及两岸零售连锁专家,市场运作25年,执教20年,曾任麦当劳、自然美、太平洋百货、宝龙、乡村基、冠军等上市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建设部设计院、时代华纳、环球金融中心、沃尔玛、顶新、达芙妮、阿迪达斯、克里斯汀、和成等企业高级顾问。
叶东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特聘讲师,国内知名危机管理专家、新传媒网危机管理首.席顾问、国际职业培训师协会认证高级培训师。历任知名化妆品公司策划经理、营销副总,咨询公司研究总监、首.席讲师,具有丰富的危机管理实战经验,对危机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媒体公关等有着独到的见解与深厚的理论研究。
钟彩民
长达十多年的麦当劳培训与运营管理经验。曾任亚洲区麦当劳汉堡大学教授,为麦当劳系统培养亚洲地区职业经理人做出卓越贡献。目前拥有多家连锁公司的股权,成功投资了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一个中国餐饮公司。先后出版了几十套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学术著作。
邱伏生
上海天睿物流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中国物流工程学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物流工程分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供应链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市政府、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上海市计委)物流园区投资计划与方案特聘专家。
王伟
上海自主创新工程研究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委员会专家,美国普莱斯顿大学澳大利亚国际商学院等emba导师(客座教授),上海紧缺人才工程人力资源课题组长。
刘寅斌
副教授,博士,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项目十余项。目前受聘担任春秋航空营销顾问、新浪微博传播顾问、新浪微博商学院首.席讲师、东方航空首.席培训师、蓝色光标创意及策略顾问。为超过百余家大型机构提供过咨询及培训服务。
武卫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4年年起即从事律师职业,为北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同时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年加入麦当劳中国负责麦当劳中国法律部的组建,任麦当劳中国董事、监事、副总裁。
贺岭峰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特聘教授,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军|事心理学系主任、教授、吉林大学心理学博士,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军|事心理学系心理学教研室主任。
林盛智
从大学接触茶文化,并且开始做茶生意,目前是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曾任台湾一茶一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企划部顾问,c-view新趋势连锁餐厅执行副总经理,seyes流行百货公司营业部企划部协理,麦当劳公司经济部商业司餐饮业信息化服务团顾问讲师等
谢君
现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商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并在集团内分管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学院及集团办公室。有近二十年的商业企业战略管理,营运及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曾历任香港睿智管理顾问公司,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等各类商业企业高管。
颁发证书
上海交通大学颁发《上海交通大学中国连锁经营总裁emba高级研修班证书》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颁发《中国连锁经营总裁emba高级研修班证书》
学制
课程历时12个月,每月集中2天,双休日研修。
入学审核
学员向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提交报名表、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2寸照片2张及1寸照片1张。可现场报名。学院对学员提交入学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颁发录取通知书。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办理入学的相关手续。
研修费用
rmb:人民币69800元(含报名费1800元,注册费2000元)国内外游学及考察费用自理。
课后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绩效管理应该实现奖优罚劣、盘活人力资源的目的。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劳动合同法》下,将遇到很多障碍。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也产生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变更合同的规定中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即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享有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实际上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岗位调整——必须有理有据
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将一个表现不好的员工调整到一个更合适的岗位。在这种岗位调整中常常会同时调整劳动报酬。许多企业为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将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岗位的调整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现实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大多由企业提出,企业应当纠正“企业掌握合同变更的自主权”这一错误的合同变更理念,不能单方面强制地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这就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解雇——必须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充足理由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三次举证义务。这同样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 “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且一旦约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但人力资源管理又需要保证企业在薪资上的自主权,为了在法律规定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保持平衡,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必然会加大绩效加薪、浮动薪酬和长期激励的比例, 这也对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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