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将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第一部
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
同时也是“营改增”后
第一个依法新增的地方税种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2月2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地税局总审计师高乐敏,介绍大连市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关工作情况。
税费平移原则改费为税
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改费为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确定纳税人和税额标准,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合理确定税基,按照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设定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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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增加,车辆尾气排放对空气污染影响越来越严重,那么对私家车辆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经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环节进行税收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环境保护税法对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私家车排放的污染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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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以下两种情形属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是四类应税污染物,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
应税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
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等;
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①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②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③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④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计算方法和顺序,《环境保护税法》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自动监测法、监测机构监测法、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
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对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2018年至2019年,大连市执行的是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标准下限确定的具体税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2020年之后,辽宁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将重新研究确定。
对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区分为6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环境保护税的减免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
规定了5种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税法》又规定了2种减征情形。
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及征收管理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能够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申报期间如遇有法定节假日,则申报期限顺延。2018年,纳税人应于4月、7月和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自2019年起,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当日起15日内。
关于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征收衔接问题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排污单位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缴纳但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于2018年3月底之前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此部分排污费是由2017年四季度及以前月份或者年度的排污行为产生的,并不是2018年内的应税排污行为产生的环境保护税。
2018年1季度,对于同一纳税人,如果既存在应缴未缴2017年四季度及以前月份或者年度的排污费,同时又存在需要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行为,则应当分别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不仅要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的排污费,又要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无排放口的,排放地是指应税污染物产生地。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涉税信息资料。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行为,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