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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这一条你注意到了吗?

2022/6/6 5:00:23发布61次查看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但是在转回的范围和时限上你注意到了吗?
不是目前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回
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筱会计认为以下两种情况是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这一标准而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即《通知》发布前不是按照500万这一标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回小规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筱会计认为是不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但是由于总局此次文件中没有规定,各个地方税务部门的执行可能会有不同。
转回有时间限制
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满足上述转回条件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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