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曾在一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6年9月中旬离开该厂后曾多次催讨自己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2006年10月15日上午,田某再次来到原来工作过的这家电子机械公司讨薪,仍遭到公司负责人吕某的拒绝。于是,田某从其暂住处拿来一瓶5千克装的煤气罐(内有约15千克煤气),回到吕某办公室。当在场的员工上去劝阻时,田某便打开煤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吕某结算工资。吕某见状,答应给其结算工资,在稳住田某的情绪后,公司员工夺下了煤气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田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从轻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