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办事处可以有以下三种经营方式及涉税处理方式:
1、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3、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因此,不同的经营方式的选择为税收筹划带来了空间,下面可通过案例来具体比较几种根据经营方式带来的纳税政策的不同进行的相应税收筹划。
【案例】辽宁省沈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及油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至6月该公司在吉林省某市设立一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司发来的油品及原油。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税收法规,有以下三种经营方式及涉税处理方法:
方案一: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方案二: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方案三: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
该办事处在2013年1月至6月接到沈阳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其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0000吨,购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办事处1月至6月盈利100万元。说明:①沈阳总公司2012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②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该办事处1月至6月收入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方法,应纳税额分别如下:
方案一:作为办事机构纳税情况:
总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手续,应回总公司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采购的货物超出“税收管理证明”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回总公司所在地交纳税额=200×17%-160×17%=6.8(万元)在经营地缴纳税额=1000×3%=30(万元)共计缴纳增值税额=36.8 (万元)
方案二:作为分支机构纳税情况:
在经营地缴纳税额=(1000×17%-900×17%)+( 200×17%-160×17%)=23.8(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事处所获得的100万元利润可以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因此不缴纳所得税。
方案三: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纳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1000×17%-900×17%)+(200×17%-160×17%)=23.8(万元)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由此可见,上述三种纳税方案的应纳税额完全不同,方案二最佳。当然,在外设办事处时还会涉及到场地、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税收筹划的目标也不是简单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各种情况,使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使企业在远期朝更好的方向发展。